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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7-12-13 16:15:13 来源: 作者:佚名

 基金治理人:国投瑞银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332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定、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治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代码为121009。
  5、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为6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结转的利息)。募集期内,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认购截止时间后,基金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目标上限,基金治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认购业务。如发生超额认购的情形,则采用“末日比例确认”原则对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6、本基金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08年1月16日通过基金治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7、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答应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限开立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于办理开户。
  9、本基金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答应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具体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07年12月13日《证券时报》等报刊的《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和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本公司直销中心的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具体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咨询购买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代销机构外,如出现增加代销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碰到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治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此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适合于保守型投资者进行投资理财。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定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治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治理人承诺以老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治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基金代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代码为121009。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答应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为6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结转的利息)。募集期内,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认购截止时间后,基金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目标上限,基金治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认购业务。如发生超额认购的情形,则采用“末日比例确认”原则对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九)“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若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认购资金结转的利息,下同)未超过60亿元的,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T日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本基金的募集金额超过6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不予确认的认购款项退还投资者。
  在发生超额认购的情形下,本基金进行末日比例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认购申请的确认比例=(60亿元-T日以前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T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T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认购申请的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十)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治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
  3、代销券商:中国银河证券、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银国际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湘财证券、平安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联合证券、海通证券、华安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4、如本基金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间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08年1月16日。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治理人可根据本基金认购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基金治理人也可根据本基金的认购情况缩短发售期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行限额发售。
  2、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10)/1.00=10,010份
  即若投资者以10,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10元利息,可获得10,010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按照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07年12月17日至2008年1月16日,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但该等业务申请算作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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