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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私募基金的八项注意

2008-2-25 9:12:06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佚名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张瑜律师

简介:

199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主攻民商法,师从段匡教授。曾任某证券公司法律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熟悉各项证券业务。参与过资产证券化项目、集合理财项目、各类大中型公司收购项目以及证券相关诉讼。主要服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证券业务、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发展得极为迅速,可以说,2007年是私募基金的极盛年,这一年,私募基金洗去铅华,并摸索出了阳光化的模式——信托模式。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更是给了这个行业可期的前景。但是2007年底“赤子之心”的清盘,给人们沸腾的大脑降了一下温。而《合伙企业法》的系列的、大大小小的配套规范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摸索才能制定,比如目前合伙企业还不能开立证券账户等等。

但是,私募基金以其灵活的投资方式,个性化的服务,越来越接近于私人理财的贴心服务,吸引了很多投资人的青睐,尤其是大额资金的投资人。在此,提醒投资人在选择私募基金时需要注重以下事项:

首先,看基金经理,看他的从业经历和过往业绩。私募基金的繁荣发展,衍生出了各种派别,券商派、公募派、留洋派、民间高手派等等。有没有过正规的从业经历,业界的口碑和业内的人脉关系如何,过往业绩是否稳定,有无大起大落,尤其关注行情不好时的投资策略及业绩。

第二,看投资风格,这种风格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符合自己的风险偏好。分析自己的投资偏好。由于目前还没有监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的投资没有限制,可以很灵活,不仅投资股票,还可能包括期货、外汇、黄金等,投资人需要在合同中确定投资品种。同时,对于证券投资,也可以参考基金治理公司的做法,对基金经理有个约束,比如多长时间内波动超过50%的股票不能买,市盈率超过50的股票不能买,或者是哪个行业的股票不能买,极端情况下采取的投资方式等等。

第三,看基金规模和进入门槛。每个基金都有自己的成立规模,这与其投资计划相关。同时,私募基金还有一个门槛问题,一般门槛较高。私募相对是一个高风险同时也是高收益的投资方式,要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假如门槛很低,那说明基金公司在这方面考虑不够。另外,比较负责任的私募基金会规定投资人所投资的金额占投资人总资产的比例,不能过高。

第四,看模式。私募的模式有很多种,有的是不转移资金占有的协议式,有的是公司制,投资人都是股东,有的是合伙制,目前刚刚开始,还有目前比较多的信托式,这是在目前法律环境下,私募基金阳光化的一种模式。由于法律要求资金信托必须托管,那么相对来说,道德风险低一些。

投资人在选择信托模式时,最好选择有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计划,基金治理公司把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人的资金一起操作,自己作为一般受益人,投资人作为优先受益人,亏损时,优先保证优先受益人的利益。

但值得注重的是:有些投资人的证券账户可能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需要提醒投资人的是,在与私募基金合作的时候,尽量用自己名字的账户,避免出现争议时,对财产的归属增加举证难度。

第五,看公司治理是否规范。有严格的风控制度的公司,相对比治理简单的公司或者单靠一个明星基金经理的公司安全一些。

第六,分成方式。不要完全看收益率,收益率高,不一定自己的投资回报就高,还要看分成比例。一般会在一个保底的预期收益率上,约定分成比例。随着收益率的提高,从二八分成直至倒二八的比例都有,收益率阶段分的越具体越好,投资人对自己能获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报酬有清楚的熟悉,同时对基金经理也是一种明确的激励。

第七,一定要签订合同。前一段时间听朋友说起,还有的私募基金竟然合同也不签就做起来,甚至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但是,这是极其不规范的,对双方都不负责任的做法。即使是股市行情好的时候,盈利多的时候都有可能引起纠纷,更何况股市行情总是有波动的,亏损的情况下,纠纷更是在所难免。所以,合同是必须要签的。

第八,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重一些条款:

1、承诺保证条款:基金经理承诺所提供的过往业绩资料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无重大遗漏、无重大误导。

2、约定投资期限。对于证券投资来说,一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假如投资人对合作比较满足,可以在期满前,书面同意续签,使得合同相应顺延。假如不满足,期满后,合同就终止了。假如期限太长,对投资人则风险较大。

3、投资取回的情形。公募的基金一般可以赎回,私募基金的投资取回,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投资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何种情况下持续多长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取回投资以及极端情况下基金经理的赔偿责任。

4、业绩报告周期。基金经理多长时间报告一次业绩情况,首先不宜过频,投资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于基金经理,短期的下跌会让投资人紧张至极,而基金经理则可能胜券在握,同时,投资人也不希望期间太长,一般一个季度报告一次。

5、还有一个继续条款,也是必要的。曾经有过一个案例,某投资人,其证券账户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也没有跟自己的家人讲投资的情况,结果某日猝死,所有在证券账户中的财产,都被知情人用不当方法据为己有。

6、不可抗力条款。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投资的不可抗力不同于其他商务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比如法律政策变化,对于一般商务可能是不可抗力,但是,对于证券投资,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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