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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

2008-5-26 21:28:46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甲   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张育军
法定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联系电话:0755-82083333

乙   方(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向甲方申请其管理的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甲方上市,为规范基金的上市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核准其上市。
第二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对乙方及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一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更换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披露基金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六条 当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七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有关涉及乙方的信息,应当同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向其它证券市场或交易所报告和对外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报告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甲方说明,并按照甲方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九条 基金如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所述应当停牌和复牌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复牌申请,申请中要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甲方有权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基金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条 乙方应当按期向甲方缴纳基金的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0,000元人民币,上市月费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缴纳。上市月费从基金上市后第一个月起计算,按年于七月五日之前一次性预缴。乙方逾期缴纳上市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基金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乙方不再缴纳上市初费;基金终止上市的,已经缴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内部通报批评;
2、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3、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甲方无须对基金上市交易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应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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